2020年3月30日星期一

“臨時工”工傷應得到保障


  案情:
  申訴人余某系某電機廠臨時工,於2002年台北粗工4月21日到被訴人處工作,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,但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。同年5月3日申訴人在工作時負傷,在衝床上操作時不慎將自己的右手食指衝掉。事故發生後被訴人及時將其送往市中心進行治療,並承擔了全部醫療費用。申訴人在市中心共住院治療18天,出院時醫囑休息二周。6月3日被訴人對申訴人的受傷情況進行申報,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,7月18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了鑒定,確定為工傷捌級傷殘,對此結論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。
  在申訴人申請仲裁前,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。被訴人只同意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920元,並起草了《工傷終結協議書高雄臨時工》,雙方解除勞動關系。申訴人認為工傷待遇太低,不同意簽訂此協議。
  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時間不長,實得工資為205元。2001年我市企業平均工資為637。58元/月。
  仲裁結果:
  申訴人因工負傷後,應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。計發工傷待遇的工資標准應按勞部發[1996]26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。即:本人工資收低於台北人力派遣我市職工平均工資75%的,以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5%作為計發工傷待遇的基數。本案中計發工傷待遇的月工資標准應為637。58元×75% = 478。19元。申訴人的醫療期為5月3日至6月4日共33天。

  經調解,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,黃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經濟補償金478。19元,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390。95元,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81。9元,醫療期間的工傷津新北臨時工貼,住院期間生活補助18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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